车船税纳税的计算出来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印发的关于保险机构开立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报,早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对外发布。通报中具体了在类似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出来方式、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出来方式及滞纳金的计算出来方式。●较短期限按实际月份缴纳 根据通报规定,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路行经、机动车距规定的出厂期限严重不足一年而出售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接续日期的当月至累计日期当月的月份数。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纳税或税务机关早已批准后征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有误0;对于已被批准后增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不应根据增税前应纳税额扣减依据增税证明中增税幅度计算出来的增税额确认,即:增税车辆应纳税额=增税前应纳税额×(1-增税幅度)。●往年没缴补缴悉数计算出来 根据国税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印发的通报中规定的车船税计算出来方式,2007年1月1日前购买的车辆或者曾多次交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纳税年度-前次纳税年度-1),纳税人未曾交纳车船税的,前次纳税年度原作为2006。
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车辆,纳税人从购买时起仍然并未交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购买当年欠缴的税款+购买年度以后欠缴税款。其中,购买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注册日期的当月止该年度完结的月份数。
若车辆仍未到车船管理部门注册,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买日期的当月止该年度完结的月份数。购买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纳税年度-车辆注册年度-1)。●滞纳金的计算出来 对于纳税人在不应出售“交强险”累计日期以后出售“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交纳车船税的,在开立代缴税款的同时,还不应开立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不应附加费滞纳金之和。每一年度欠税不应附加费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的计算出来自不应出售“交强险”累计日期的次日起着出售“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倒数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不应分别计算出来每一年度欠税不应附加费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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